盲人的生存權利不該被侵占,當時為何容許?既然不合法,難道當時盲人沒有抗議嗎?!如果當時有抗議為何還允許存在?!很多單純的事情,因為決策單位不夠積極果斷又拖時間,結果變成了燙山芋。
國外法會規定不准就是不准,如果營業項目不符、非法,就沒人敢投資;而理容業投資會那麼多,有那麼多人賴以維生,突喊停業,顯然不公平,當時容許理容業侵占盲人的工作權,對盲人也不公平,何況,開理容業是很傷腦筋的,要送紅包、交際等,希望盲人有工作保障,也應給理容業有生存的空間。
盲人應該受到更多的照顧,殘障福利法第19條,規定沒有失明的人不得從事按摩行為,簡單說:立法的本意良好,照顧盲人,保障工作權利。
但此法一旦嚴格執行,從事理容業按摩等的20萬人,還有依靠他們生活將近百萬的人如何生存?!又成了頭痛的問題,理容業者全力抗爭,要求政府修法,內政部說:除非是盲人,法無法修改,看樣子,只好把眼睛弄瞎,或挖出來;平心而論,一個社會有20萬就業人口的職業,如今突然喊停止,是會叫人不服的。